罪的定義與起源
A、關於罪之本質的理論
1、二元論
古希臘哲學中,畢達哥拉斯(Pythagoras)派是二元論的創始者,波斯的祅教(Zoroastrianism)也教導類似的看法。宇宙中原本存在著自存永存的兩大原理,『善』與『惡』,希臘人以靈善物惡來理解,波斯人以善神(Ahura Mazda)和惡神(Aliman)來理解二元論。宇宙中的森羅萬象和歷史的演變,都由善惡不斷的鬥爭與制衡而產生。罪的本質就是物質或惡神的作為。
照二元論的說法,罪與人的自由意志完全無關,乃是一種不可避免的必要存在,結果取消人對罪必須負起的責任,善惡完全失去道德意義。
2、變壞說(Privation〔Negation〕 Theory)
宇宙中諸行無常,盛者必衰,凡存在的終必敗壞,所以神所創造最好的世界也難免變壞,故罪無法避免,乃是必要的惡(necessary evil)。這是德國唯理主義哲學家兼數學家萊布尼茲(Leibniz)所主張,用意在於從被造的有限,推論其註定變壞,藉此替神解脫祂的責任,以避免使神成為罪的作者。他這一套所依據的是“否定性的因素”(negation,例如『變壞』)的產生,不需要積極的原因(efficient cause)去促成的理論。
變壞說所意圖替神解脫責任的目的,照其理路來判斷,還是沒有達到,因為使被造者成為有限者的,仍然是神,神還是脫不了責任。此說傾向于混淆道德上的惡和生理感受上的惡(如痛),使罪成為不好的運氣而已,它也無法解釋人為什麼有罪惡感。
3、幻想說(Illusion Theory)
住荷蘭的猶太裔泛神論哲學家斯賓挪莎(Spinoza)所主張。罪意識的產生乃由於人知識不夠好,無法從神永恆無限本質的觀念看事情,故罪惡感是缺憾。只要人的知識夠好,就無從產生罪的概念,所以罪惡感不實在,乃幻想而已。
幻想說使整個人生,無論在知識、經驗和良知各方面都幻想化,因為人的知識永遠不夠好,不能恰到好處。說到知識,壞人常比好人聰明,擁有更多的知識(作賊狀元才),所以更好的知識可能使人變得更壞。以知識的缺乏解釋罪惡感,使德性和德行完全失去意義,也無法說明罪能奴役人,令人無法自拔的事實。
4、缺乏上帝感說
既反正統主義,又反唯理主義的德國神學家,號稱第十九世紀教父的士萊馬赫(Schleiermacher)所主張。罪乃先天的不完全,人性的基本構造有以致之,人卻以此為罪或罪咎。其實罪缺乏客觀的存在,只存在於人的意識裏。人的感性對人的上帝感有所抗拒。這種抗拒阻止上帝感而形成罪惡感,所以罪惡感是多餘的,人不必感覺自己有罪。
士萊馬赫用感性來解釋罪惡感是以偏概全,像驕傲,嫉妒等罪,根本與感性無關。人越老,感性越遲鈍,難道人越老,罪惡感就越弱?這是得不到事實支持的謬論。照此說,使感性結束的死亡是救人脫離罪的救星,經文卻說死亡是罪的結果(羅六23)而且死後還有審判(來九27)。再說沒有肉體就不可能有感性,那麼沒有肉體的撒但豈不是沒有罪?
照經訓說,罪是人對神的不虔、反抗、不順服,乃神人正常關係的破壞,不是人本身內在的感受。缺乏上帝感說是人的忖度,不是神的啟示。
5、無知說
自由派神學的鼻祖立敕爾(Ritschl)所主張。罪惡感是純粹屬於基督徒的意識——作基督徒之後才能理解的觀念。一個非基督徒本來是缺乏罪惡感的。一個人得先接觸福音,才會感覺反對神的國度,不順服神的要求是罪。可見人不信靠神是出於無知,而既然是無知便情有可原。
此說反映自由派罔顧經訓的心態。人乃違背神而背上罪咎,一個不認識神的人即使缺乏罪惡感,也不改變他在地位上是個罪人的事實。其次,斷定非基督徒沒有罪惡感,證實主張者的孤陋寡聞。因為擺脫不掉罪惡感而住院,甚至精神分裂的非基督徒比比皆是。
6、自私說
第十九世紀浸信會神學家史特朗(A. H. Strong)在所著『系統神學』中所提出的看法。罪的本質是自我中心,利己主義,乃利他的相反。人就是因為自私而把自己置於神的地位上。
自私說完全只就人本身來論罪,忽略掉最根本的人對神的本分的層面。罪是明知有神而不感謝祂,不榮耀祂(羅一21),乃人對神的虧欠所造成,不只是自私而已。滿足自己正當的欲望不是不道德的事,也不一定利他才是美德。與他人完全無關的『節制』也是美德。
以上論罪本質的各說,都有所不夠,要知道什麼是罪,必須問經文到底怎麼說。
B、關於罪的聖經名詞
罪的研究大致有三法:(1)歸納法用實驗的方式,觀察現代人的言行或聖經人物的行誼,歸納出罪之性質的結論;(2)範例法(paradigm method)選出某一類型的罪,做為罪的基本模式,然後藉它去分析其他類型的罪,視之為基本模式的衍化;(3)專門名詞法將所有關於罪的聖經名詞列舉,考察各種觀念,然後予以分析,歸納出罪的性質。本書所採取的是專門名詞法。
1、造成罪的誘因
無知(agnoia)能夠導致心裏剛硬,以致與神所賜的生命隔絕(弗四18)。希伯來書提到必須擔當罪咎而予以贖罪的無知(來九7,和合譯本譯為『過錯』),指的是不知不覺之中所犯的錯誤(agnoema),可見無知是犯罪的誘因。不過,一些無辜的無知不在此限(羅一13;加一22;徒十七30)。
人有先天犯錯誤的傾向,像羊在山岡流離(結卅四6),也如酒醉者搖搖幌幌東倒西歪(賽廿八7),這傾向表現為道德上的錯誤,如掃羅向大衛承認的(撒上廿六21)。『愚昧人立在高位』顯然是錯誤的(傳十5,6),錯誤會導致犯罪(利四22-24),是需要贖罪的。
在舊約中使用約五十次,指無定見而造成的迷糊(賽廿九24)。迷糊可造成不知神作為,無法受教,以致違背祂,導致犯罪(詩九十五9-11)。
迷惑是第三者所發動,不是本人的責任,但若警覺心不夠而受迷惑(可十三5,6),後果是很嚴重的(帖後二9-12)。
以上的謬誤都是導致罪的誘因。
2、罪的各種性質
在舊約中出現約六百次,七十士譯本用三十二種譯詞翻譯,用得最多的是『哈馬爾替亞』(hamartia)以及其相關詞,用以指對人或對神的冒犯(創廿9;卅九9;出卅二33)。
在新約中『哈馬爾替亞』仍然指『得罪』(太十八15)或『干犯』(徒廿五8),保羅用以指『犯』罪(羅二12;五12,16),涵蓋性大。
原義指達不到公義的標準,實際在新約中用以指『作惡』(徒一18,此惡乃出賣主之惡)、私心(約七16-18)、狡詐(路十六8,9)、反真理(羅二8),使用廣泛,其實是各種有形無形的罪的總稱(羅一29-31;林前六9)。
不法指的是違背神的旨意,破壞神律(彼後二8;帖後二8;約壹三4),未曾用以指違背舊約的律法(為此用的是paranoeo,徒廿三3),此詞在和合譯本中譯為『作惡』(太七23,言行不一致的罪)、『過失』(羅四7)、『不義』(林後六14)、『罪惡』(來一9)。
原意是越過所規定的限度,通常指對舊約律法的違背(民十四41;申十七2,廿六13,但九11,何六7大部分指背約),在新約中用以譯『阿娃爾』(avar)的『帕拉拜諾』(parabaino),用法與舊約完全相同(太十五3;羅二23,25,27;來二2),『帕拉諾又』(paranoeo)的用法與含義也相同(徒廿三3)。
指偏離正道的罪,以西結用以指『轉離義行而作罪孽』(結十八24),利未記用以指審判不公的不義(利十九15),乃偏離誠實與正直的罪。
表達『背叛』之意的用詞甚多,無論在舊約中或新約中都有不少同義詞。舊約中有『背叛』(peshau,王上十二19)、『悖逆』(marah,賽一20)、『頑梗悖逆』(sarar,詩七八8)、『淫行』(指不貞,maaal,民五12)、『不忠』(maaal,利廿六40;結十四13;十五8)。新約中有『離棄』(aphistemi,提前四1;來三12)、『離道反教』(apostasia,帖後二3)、『悖逆』(parakoe,羅五19;來二2),都與背叛有關。
源自『願意』(伯廿三13),引伸為『羡慕』(箴十三4),衍生為『貪欲』(箴廿一26,申五21)。
指聲東擊西的詭詐(詩七十八57;瑪二11),的確奸詐(耶三10)是罪的特色。
不虔是不把神當作神(羅三18),不給祂應享的榮耀與尊重,甚至以假換真,以偶像取代祂(羅一21-23,25),乃一切不義的根源(羅一18)。
以上列舉的聖經用詞雖然不是沒有遺漏。但足以歸納出罪的本質在於關係的破壞:神與人之正常關係的破壞是『不虔』,不虔導致違背神旨意的『不法』、『偏離』、『背叛』,而人與神的關係之破壞也導致人與人之關係的破壞,造成『不義』,表現為以『乖謬』與『詭詐』待人,以致『得罪』人,諸如邪惡、貪婪、惡毒、嫉妒、兇殺等等(羅一29-31)。聖經將罪看成從原本對神的純真與效忠獻身的偏離,使罪人『不再』(no longer)蒙神喜悅,這不同於希臘哲學視罪為『尚未』(not yet)臻於至善的境界。
3、罪的後果
亞當和他的子孫承受了罪的後果。
一些罪是神憎惡(shikkutz, toh evah)的對象,如拜偶像(申七25;十三14;廿九17)、獻有殘疾的祭牲(申十七1)、行邪術如交鬼、巫術等(申十八10-12)、使兒女經火獻給邪神(申十二31)、行姦淫(耶十三27)、與男人苟合(利十八22;廿13)。男扮女裝(申廿二5)、不潔(耶十六18)等,犯罪者必遭受神的憎惡。
為所犯的罪必須擔當的受罰責任(創廿六10)或所付出的補償(利五15)。在新約中叫做『干犯』(enochos,林前十一27),指干犯基督的神聖而負上的罪咎。
原意是『惡』,不好的事(創六5;卅七2),用來指因犯罪而遭受的禍端(申卅15;摩六3)或禍患(aawen,伯五6),都是因犯罪而惹上的麻煩。
這不是聖經名詞,是以賽亞描寫『惡人』(reshaym)犯罪所造成對內心的後果:『惟獨惡人,好像翻騰的海,不得平靜;其中的水常湧出污穢和淤泥來。我的神說:惡人必不得平安。』(賽五七20,21)。
犯罪的結果不但遭受神的不悅,還必須擔當受罰的責任,且惹禍上身,心靈不得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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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罪如何開始,有幾種不同的理論。
C、罪如何發生?
1、始於人的動物性
泰南特(Frederic R. Tennant)所提出的看法。人從低等動物的進化過程中,保留自我保存的動物性衝動。由於人仍然處於進化的過程中,這衝動將逐漸減弱,所以總有一天有希望把它擺脫掉。其實動物衝動本身沒有錯,因為任何本能原來是有用的,錯就錯在沒有隨著進化而提升,沒能適應新的狀況,犯時代錯誤。到人類進化出自由意志的階段時,應當不再受動物本能的宰製,但這時若去放縱動物本能的衝動而不用更進化的人性特質如道德意識和理性去控制它,就產生罪惡感,罪就是這樣來的。不過,由於道德意識乃是逐漸進化出來的,罪的產生也是漸進的。
照此派說法,罪的解決不在於蒙神赦免或恢復亞當未墮落之前的原義,反而在於擺脫本能的宰製,學習導引人的本能。這種說法不但建立在未經證實的假設上面。對罪的領悟又極其膚淺,且這種『向上墮落』的論調,與經訓正面衝突。
2、始於人自覺有限的焦慮
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以心理學的手法提出罪之起源的解釋。人的精神處於『窘境』(predicament)。這是一種矛盾,也是一種緊張狀態。原來人擁有對自己有限性的自覺,但他的自由意志努力想突破這有限性,這兩種矛盾的心態所造成的緊張狀態產生『擔心』(dread),也就是『焦慮』(anxiety)。這焦慮本身還不是罪,只是罪得以產生的場合,換句話說是先決條件。這場合可以造成兩種罪:當人否認他的受造性與有限性,僭越地盲信自己的能耐,以為有自由扮演無限者的角色,這就是罪;另一方面,他若放棄自己的自由和求上進的努力,甘願受制於自己的受造性,成為本能衝動的奴隸,放縱情欲,這也是罪。人若承認自己的有限,自願以自由意志信靠無限者上帝,就能克服自己的罪。
此說充分注意到罪乃對神犯上的非分之想這一層面,也認識人本身所應負的責任,但天真的以為改變自己對神的態度,信靠祂就可以解決罪的問題。信心不是與生俱來的能力,要信靠神,也得用神所賜天來的信心(弗二8)。
3、始於存在的疏離
田立克(Paul Tillich)主張罪是各種存在關係中所發生的疏離。人有意識地與自己存在的基盤(神)疏離,與其他存在(別人)疏離,也與自己的存在本身疏離。其實疏離是人被造性的必然隨伴現象,因為創造的實現,立刻帶來存在的疏離。嬰孩一生下來,就身不由己地進入與其他存在的疏離狀態。因為他的溝通能力原始而極端有限,所以其疏離是被動的,他無法為此負責。但嬰孩逐漸成長,他的意識和意志也隨著成長,成為能為自己所作的抉擇負責任的人。在這階段,他若憑自由意志選取疏離的狀態,這便是他的罪。
解決罪的方法,在於個人存在態度的改變。他若覺察到自己是存在之基盤(神)的一部分,他原來屬於祂,是祂的一部分,自然就能解消三重的疏離。
此說哲學化而不踏實,把罪過分簡單化。罪固然造成疏離,疏離不就是罪的一切。這種管見造成一廂情願地無視主權者上帝對罪公義的審判和贖罪的必要,僭越地以為人全靠自己就能克服罪的困難,可見人本主義作祟。
4、始於各種壓迫
解放神學將罪認同各種壓迫。罪是富人在社會、政治和經濟上對窮人的壓迫,特權階級對被壓迫者人權的否定;被壓迫者以暴力對抗壓迫者是公義,壓迫者以暴力鎮壓被壓迫者是罪。罪是白種人對黑種人的壓迫,黑色神學家孔雅各(James Cone)主張黑人無法接受不反對白人的神,生活在白人壓迫者的世界裏,黑人懶得去理會保持中立的神,藉以挑起種族仇恨,加深種族的偏見。男人壓迫女人也是罪。窮人、被壓迫者、黑人和女人,都必須尋求從壓迫者手中得到解放。實現解放,罪自然就消失於無形。
此說不無正義感,但故意把貧富絕對化,挑起種族糾紛,將男女原來的互補與異性相吸的關係歪曲為對立關係,乃是以仇恨為基本動力的偏私心態所導致的管見。社會正義的主張不是基督教的專利,卻是所有宗教,甚至是不信宗教者的共同關懷,不可將它認同基督教神學。即使實現他們所謂解放,驅除壓迫的罪,殺人、姦淫、偷盜、搶劫或司法不公的罪仍然不會消滅。這看法是反聖經,違反基督教博愛與饒恕精神的偏激。
5、始於偏私與爭競
艾略特(H. S. Elliott)主張罪只是人從環境所學來反社會的心理學行為,以對別人的排斥與爭競為其特徵。罪可以借著教育(教導合作對達成共同目的的重要性)予以解決。照心理學的分析,未發現人有罪性,所以為了心理衛生不要講罪,因為會刺激人心造成心理的不正常而誘發自暴自棄。為別人贖罪的觀念也對人的精神健康有害,因為等於主張個人正當權利的放棄。
此說以反超自然主義為前提,迷信心理學和教育。其實教育在於發掘潛在能力,只幫助擁有先天秉賦者發揮潛能,而並不萬能。此說一廂情願,經不起事實的考驗,基本上是自然主義反聖經見解的典型。
6、就聖經看罪的發生
罪的發生必須先有適合罪生發的場合。
有三個條件配合起來使罪有機會發生,即欲望、底子與試探。
(1)欲望
人有享受的欲望,想吃美食,聽音樂,看美景,這些原來是正當的,但享受的欲望若越過正當的管道與限度,就成為『肉體的情欲』(約壹二16),為罪提供基礎。
人有獲取的欲望,看到別人有美好的東西,就受刺激而產生擁有欲。擁有欲若越過正當的管道與範圍,就成為『眼目的情欲』(約壹二16),導致不擇手段也要據為己有的貪欲。
人有成就的欲望,而這欲望本身原來是積極而健康的,但若不透過正當管道,逾越界限,不擇手段地要出風頭,就成為『今世的驕傲』(約壹二16),不守住本分的非分之想,甚至僭越得罪神(創三5,6)。
(2)底子
犯罪必須有適當的底子,譬如亞當不可能對別的女性動淫念,夏娃也不可能嫉妒別的女人,缺乏性趣的人不會受女色的試探,缺乏佔有欲的人不會受偷竊的誘惑。適當的條件必須存在,罪才有機會發生。這條件就是所謂『肉體』(羅七18),乃一種自我中心,排斥神的心態,乃亞當子孫的一種自然傾向,這就是犯罪底子。人若沒有這種自然傾向,也無從犯罪起。
(3)試探
第三個條件就是來自撒但的試探。若沒有撒但主動的試探,光有欲望和底子,罪也還不會發生。欲望、底子與試探,三條件才構成犯罪的場合。
罪的發生真正決定性的因素,是個人對誘惑的首肯或投降,換句話說是個人自由意志的選擇,所以責任不能推卸給上述的三條件。
(1)亞當的罪出於自由意志
神對亞當『吩咐』,可隨意吃園中各樣的果子,但警告他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可見亞當聽得懂神的話,也能分別是非,所以後來他吃了這果子是明知故犯,出於自由意志,必須為個人行為的後果負責。
(2)天使的犯罪出於自由意志
顯然,蛇(撒但的化身)在引誘夏娃之前已經犯罪了,因為猶大書記載有的天使不守本位,離開自己住處(猶6)。這離開本位的行動是自由意志作抉擇的結果。乃個別單獨的行為,其犯罪的原因與人犯罪的原因完全一樣。
(3)神不是罪的作者
固然墮落的天使引誘人犯罪,而天使又是神所創造的,既然無論是人或是天使的犯罪都是出於自由意志,罪便與神無干。神原來就不能犯罪,也未曾創始罪(伯卅四10;申卅二4)。
7、各個觀點之含義-罪的醫治
然而,或許有人會問:對這問題所持的立場到底會產生哪些實際影響?答案是:我們對罪的來源的觀點決定了我們對罪的醫治的觀點,因為罪的醫治必須包括消弭其來源。如果我們同意泰南特所主張,認為罪只不過是人類在從動物先祖進入道德責任時期之際,繼續保持以往的一般本能和行為模式,這樣,醫治就不可能是逆轉回當初的純真時期;反之,醫治就是要使人從這些舊本能中完全得釋放,或者學習適當地控制或誘導它們。這種醫治罪的觀念所抱持的樂觀信念就是整個進化過程正帶領人類走向正途。如果我們採取的是尼布爾的觀點,認為罪是從對有限性之焦慮生發出來的,也就是想靠一己之力克服有限性與渴望自由之間的張力,這樣,醫治就需要接受人的有限性並且使人信賴神。但是這種醫治所關心的只是改變人的心態,而非真正的歸正。
田立克視罪為人類存在的疏離,在實質上似乎是受造物與生俱來的趨向。基於此,醫治方法根本上也是改變人的態度,並非真正的歸正。因此,其方法是要人更加認識個人是整體存在的一部分,或者說個人乃存在基盤的一份子。於是乎,其結論就是使個人不要疏離存在基盤、其他存在以及自我。
如果有人採納自由神學的論點,那麼解決罪的方式就是掃除財物和權力的壓迫與不公。消彌罪的方法就不是向人傳福音,而是從事以改革社會結構為宗旨的經濟和政治運動。按照艾略特的看法,答案就是教育。因為罪(個人主義的競爭)是從教育和社會制約而來的,也就必須用同樣的方法消彌罪。解藥就是強調運用非競爭方式達到共同目標的教育。
從福音派的觀點來看,困難乃在於人的本質就是有罪的,而人又活在一個有強大力量引誘他犯罪的世界。罪的醫治在於人的本性得到超自然的改變,並且透過神的幫助抵擋試探。個人的歸正和重生能夠使人改變,並且使他/她與神之問的關係能夠成為活出得勝的基督徒生命的基礎。
D、亞當的墮落
說一個人有罪或沒有罪,必須有判斷的依據。說亞當墮落犯罪,所依據的是神對亞當所頒的禁令: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
1、吃善惡果的意義
善惡果的意義,不在於字面的『分別善惡』(創二17),因為神下達禁令的前提是亞當已經有能力分別是非善惡。吃分別善惡的果子,所強調的是吃的結果。還沒吃那果子以前,亞當人在福中不知福,對禍福的真相還沒有認識。吃了以後亞當立刻知道他不讓神為他決定何為是非,何為善惡而自行決定是非善惡的結果,竟然站在與神對立的立場上。換句話說原來亞當把在園中所享受的恩典當作平常而不知好歹,吃了以後才知道神賜給他原來的地位和享受是好(善)的,該珍惜的,同時也知道如今處境變不好(惡)了。亞當知好歹了,他能『分別善惡』了。
人對神旨意的違背,產生了罪惡感。聖經說『二人的眼睛就明亮了』(創三7),但他們並沒有變得更聰明,卻由於被迫對自己的存在作嚴肅的反省的結果,產生了歉咎感,既愧對神又愧對人,『知道自己是赤身露體,便拿無花果的葉子,為自己編做裙子』(創三7)表示人對神或對人都開始有芥蒂,無法像從前坦然相見,互相向對方遮掩自己,也開始躲避耶和華上帝的面(創三8)。
2、規定不可吃善惡果的用意
神不像蛇所污蔑,因為小氣,怕人變得與祂一樣聰明而難以駕禦,才不准人吃善惡果。神如果有這種存心,祂根本不去創造善惡果就好了。這禁令的目的只有一個,使擁有自由意志的人,行使這神特賜的恩典,做個能夠獨立自主的人。神如此作乃尊重人,同時也為考驗人是否自願順服神,給人表現順服的機會。
當然神如此作,要冒被造的人背叛祂的險,但即使人選擇背叛,神仍有辦法擺平:照永恆救贖的計畫,按步就班地執行拯救世人的事工。
3、試探的來臨
試探者以蛇的外貌向夏娃出現。啟示錄告訴我們牠原來是撒但魔鬼(啟廿2)所化身的,是神規定接受人之統治管理的動物世界成員之一。就這一點看來,夏娃根本不應該聽從來自被她支配的動物的試探,因為這是神所設立宇宙秩序的顛倒與破壞。撒但早已因奢望『與至上者同等』(賽十四14)而犯上,如今又藉蛇對人的試探來重施犯上的故技,存心破壞神的秩序。
狡猾的蛇沒有正面否定神的話,卻用半真半假的話,且用疑問的形式試探夏娃:『神豈是真說不許你們吃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嗎?』禁令是事實,受禁止是不舒服的,試探者故意激發夏娃的不滿。然後牠進一步中傷神,動搖夏娃對神善意的信心:『你們不一定死,因為神知道,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神能知道善惡』,言外之意是神禁止吃那果子乃由於祂防患人變得與祂一樣聰明,說吃了必死只是恐嚇人而已。
試探者選擇夏娃下手是合理的,因為她不是直接與神立約的當事人,責任感不會像亞當那麼強。夏娃只間接從亞當聽來與神立約的事,容易產生誤會:『惟有園中那棵樹上的果子,神曾說「你們不可吃,也不可摸,免得你們死」』,她所引用神的話和祂自己所說的話有出入(創二17對照創三3)。既然間接聽來,要使她起疑,說服她,都比較容易。不但如此,夏娃必然是打動亞當最有效的管道,結果亞當果然聽從妻子的話。
夏娃一旦起疑,試探者就進一步訴諸於她的重要感,用謊言激發她的非分之想。
4、墮落的動機
夏娃似乎對神的禁令不服氣。說神吩咐不可吃也不可摸不符事實,反映她似乎對禁令不以為然的心態。夏娃的墮落牽涉她的理性、情感與意志全人格在裏面。懷疑神的善意是理性的作用,見那果子好看又好吃而經不起誘惑是情感的作用,以為吃了以後能『像神一樣』的僭越,呈現她的驕傲,這是意志的作用。可見墮落的動機不是片面的,乃是牽涉全人格的。
5、墮落的直接結果
神警告亞當『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和蛇說『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都是閃族人獨特的意味『只要』的表達法,不能照字面解釋。不過,若以『與神斷絕關係』的意義理解『死』,亞當夏娃在不順服神而墮落那一剎那,以屬靈的意義而言,立刻死了。
就生理生命而言,死並不是生命的常態特徵。死不是生理生命必然的終結,如靠分裂繁殖的細菌,除非全部滅絕,就不能說它死。人類生理生命的死,是背逆神的罪所帶來的後果(創二17)乃照神所預先警告。
吃了禁果之後,亞當夏娃拿無花果樹的葉子編做裙子,聽見神的聲音就藏在園裏的樹木中。這些遮蓋和隱藏的企圖,證實他們因犯罪而有罪咎感。
人躲避耶和華的面,表示原來和諧的神人關係之中斷乃肇因於人先主動疏遠神。這疏遠使人與神隔開,從此背離神的人,逐漸遠離神。
經文中沒有明言神的形像如何受損,但照理亞當墮落時,亞當人性中的神的形像必曾受損,這可從亞當子孫逞兇鬥狠(創四8,23,24),在地上罪惡很大(創六5)的記載得到佐證。亞當的虧損對他的後代產生長遠的影響。
6、亞當之罪的性質
雖然先犯罪的是夏娃,由於亞當是一家之主,又是與神立約的當事人,墮落的責任由他來承擔。
亞當所犯的是不虔的罪(羅一18-21)。不虔是不將神所配得的給予神,沒有把神當做神,沒有給祂所應享的尊崇與榮耀(羅一23),沒有把祂視為萬福之源感謝祂,沒有信任祂為妥善安排他命運的主而順服祂,沒有把祂尊為宇宙中獨一真神而敬拜祂。亞當的行為證實他沒有把神的話當作一回事。不虔是所有不義的起源(羅一18)。
7、墮落的長遠影響
亞當人性中的神的形像受損,影響了他世世代代的子孫。羅馬書深入地描寫亞當子孫的神的形像受損之情況。神形像的受損,從三方面表現出來。
說人敗壞,並不意味亞當每一個子孫都遺傳亞當罪性而惡貫滿盈,以致沒有分別是非的良知,沒有尋求神的能力或行不出善來。自然人指亞當肉體的子孫,他們的人性不同于亞當被造時的人性。敗壞表示人的存在有缺憾,就他們與神的關係而言,除非神主動尋找人,人缺乏直接認識神的能耐。他們處舊境界(old aeon),在認識神而蒙恩之前,過著只顧自己,把神置之不理的生活。這種自我中心,就是所謂『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羅七18)。就與別人的關係而言,『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羅七18,19)。就人本身而言,人共有先天易受試探的脆弱性。除了耶穌基督之外,沒有一個生來是完美的人。
人生有許多的無奈。
(1)無能:人擺脫掉順服神的約束,但不順從神的自由就是受罪權的奴役,因為人不是在神主權之下,就是在撒但的管轄之下。自從罪在人身上取得控制的力量,人無法抵擋罪的污染,造成罪的連鎖反應。傾向於以更大的罪來遮蓋更小的罪,明知走向註定的破滅而身不由己。
(2)自欺:人逃避現實不肯承認罪的存在(如稱之為軟弱、自覺有限、疏離、缺乏上帝感等),不肯正視死亡(公墓稱為紀念公園、死亡稱為過世),連自己的心也識不透(耶十七9;太七3)。人常先自欺,然後發生欺騙別人的事。大衛就因為自欺,才判拿單所控告為富不仁者為有罪(撒下十二1-10)。
(3)孤立無援:人服于神主權時受神庇護,自從他們疏遠了神之後,便成為孤立無援,在不友善的世界環境中毫無盼望地等待死亡的來臨。
(4)不安:墮落的世界裏人生的矛盾和進退兩難,證實自身生命之難以掌握,使人惶惶不可終日。
神形像的受損帶來人價值觀的顛倒。
(1)以假換真:人一旦不把神當作神,就不敬拜造物主而拜被造之物(羅一23,25),造成宗教上的倒錯。
(2)同性戀:不把神當做神,導致不把女性當做女性,不把男性當做男性,反而把男性當做女性,造成性觀上的倒錯(羅一24,26,27)。
(3)裝滿了各樣的不義:不把神當作神,自然就不把人當做人。人互相不尊重為神的形像,因為連神本身都不尊重(羅一29-31),造成道德上的偏差。不虔必然導致各種不義,顯為各色各樣的罪,形成罪的連鎖反應。今天人仍然感受到亞當墮落的影響。